乌鲁木齐较低工资标准提高至每月1620元

焦点乌鲁木齐站 2018-03-23 10:30:50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调整后,与疆内其它地、州、市、县相比,首府较低工资标准仅低于克拉玛依市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在全疆四档标准中处于第二档。调整后的较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好消息!2018年乌鲁木齐市较低工资标准出炉,每月较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62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后较低工资标准每月增加150元。

3月22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增强首府各族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满足市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乌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调整了月较低工资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8]19号)文件精神,首府月较低工资标准由1470元调整至1620元(含三险一金),月增资150元,增幅为10.2%。不含三险一金较低月工资标准由1124元提高至1241元。月小时工资由14.7元调整至16.2元。

调整后,与疆内其它地、州、市、县相比,首府较低工资标准仅低于克拉玛依市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在全疆四档标准中处于第二档。调整后的较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要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按不低于较低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据介绍,本次调整后,执行较低工资标准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收入将会提高;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待遇也会有所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将有一定提高;与较低工资标准相关联的较低养老金保证数、病假期间工资、职工待岗生活费等标准也将随之上调;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较低工资标准的将予以补差。通过联动上调,将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有力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名词解释

较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后,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较低工资标准。此次四类标准调整增幅体现了较低工资标准向基层倾斜的要求。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