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关于物业收费,民法典这么说

焦点乌鲁木齐站 2021-06-16 10: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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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就物业收取业主押金、不公布小区收支、上涨物业费等法律问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解答发布,希望能够帮助到遇到同样问题的市民。 

6月15日,“晚报融媒·帮您办”律师团成员肖翠平律师值守本报融媒热线,解答市民关注的法律问题。肖翠平解答了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纠纷、民间借贷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并为咨询市民提出合理建议,引导其合理合法地维权。  

本期就物业收取业主押金、不公布小区收支、上涨物业费等法律问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解答发布,希望能够帮助到遇到同样问题的市民。  

物业收取装修保证金合理吗?  

市民陈女士:我最近准备装修新房,物业说必须交三千元装修押金,要等装修结束,物业前来检查确认没有破坏环境才给退还。请问合理吗?  

肖翠平律师:物业收取保证金是不对的,物业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用户完全可以拒绝交纳。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也就是说,业主对于装修事宜只需履行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不需交纳任何费用。收取装修保证金行为属乱收费,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反映。  

无业委会小区物业合同到期继续服务的原合同依然有效  市民张女士:我们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该怎么办?  

肖翠平律师:很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在合同到期后,组织业主签订新物业服务合同并非易事。  

民法典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物业期限为不定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后,解除该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公司收支应向业主公示  市民方先生:小区涨物业费没有征询业主意见。物业还收取了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费,但未对收支进行公示,业主是否有权要求公示?  

肖翠平律师:首先,业主对物业费和小区收益、支出有知情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所有的收费情况和花销都要向业主公开透明。  

其次,业主有对物业的选择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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