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依据

焦点乌鲁木齐站 2020-02-14 10: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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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提供了支持。

天山网讯(记者于江艳报道)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提供了支持。

为切实加强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的市场价格监管。《通知》明确上述商品以2020年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销售价格为原价,从即日起商品进货成本没有发生变化而超出原价销售的;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率较1月19日前扩大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率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通知》指出,对经营者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采用各种手段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出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对证据确凿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简化执法相关程序,从重从快作出处罚。

查处相关防疫用品、基本民生商品生产、批发环节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参照《通知》执行。自治区疫情解除之日起,《通知》自动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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