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被盗用无法申请公租房起诉获赔

焦点乌鲁木齐站 2018-03-12 1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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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女士在办理公租房申请手续时,被告知自己的工资超出标准,无法申请公租房。李女士查询纳税凭证发现自己身份信息被某公司盗用报税,致使自己公租房申请遇阻。

市民李女士在办理公租房申请手续时,被告知自己的工资超出标准,无法申请公租房。李女士查询纳税凭证发现自己身份信息被某公司盗用报税,致使自己公租房申请遇阻。李女士遂以姓名权纠纷向密云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0.5万元。被告辩称此事系某临时工盗用李女士身份,公司并不知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李女士各类损失5.9万元。

申请被驳回致发现“意外之财”

原告李女士诉称,2017年6月,自己在向房管部门填报公租房申请时,材料多次填报均被退回,管理部门告知其个人年收入已超政策规定较低收入水平。

无奈之下,李女士到当地地税部门打印自己的纳税凭证,结果发现竟然有一笔自己从未知晓的“意外之财”。根据纳税记录,有一家公司近年来一直在给她发工资,而李女士并未在该公司工作,也未曾收到任何工资。李女士认为, 该公司为了达到某些目的盗用了她的身份,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盗用自己身份信息,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

被告辩称临时工所为

法院调查查明,2010年1月至今,李女士一直在某铁矿公司上班。北京市地税局为李女士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清单载明,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被告公司以李女士姓名虚假发放工资15次,共计5万余元。2017年6月,李女士申请公租房时遇阻。

起初,被告公司表示自己确实使用了李女士的身份,并一直在给李女士发工资,其目的是用于避税。然而此后在庭审期间,被告改口称,公司主要从事苗木绿化,招用的是临时工,其中有人拿了原告的身份证来应聘,财务无法核实真实身份。公司没有过错,仅有审查不严的过失。原告未举证自己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且损失不大,因此公司仅同意口头道歉。

法院判决原告获赔5.9万元

密云区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盗用。本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擅自以原告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向税务部门交纳个人所得税,属于盗用他人姓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失去一次较佳申请公租房的机会,同时影响原告不能及时入住公租房,多支付租房费用,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对于经济损失的数额,法院根据公租房的收费情况、辖区租赁房屋的费用行情,以及被告因盗用原告姓名的获利情况予以酌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万元,可得利益及机会损失3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5.9万元,同时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公告。(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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