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焦点乌鲁木齐站 2018-04-01 22: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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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1日

排名前列章总则

排名前列条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九届二次全体(扩大)、九届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推进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州、市)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州、市)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州、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州、市)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

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评价

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自治区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自治区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各地(州、市)年度(绩效)考核依据,同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考核

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发改委、环保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统计局、林业厅、畜牧厅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自治区发改委、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地(州、市),各地(州、市)应当做好目标逐级分解工作。

第十一条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8月底前完成。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5月底前,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发改委、环保厅。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5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州、市)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考核报告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自治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实施

第十四条自治区发改委、环保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自治区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地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监督

第十七条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地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商自治区发改委、环保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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